2004年9月2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法案大观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中标者为何自称中标无效
《“枫林晓城”为何停工?》续篇
本报记者

  今年5月25日,本报刊发了《“枫林晓城”为何停工?》一文。内容为中天建设集团诉临安大地集团白云房产公司工程款纠纷及白云房产公司反诉一案的基本情况。时隔数月,该案又起戏剧性变化。日前,记者了解到,原告方中天建设集团公司于今年6月21日向法院提交了《补充起诉状》,称在招标前中天公司与白云公司进行了实质内容的谈判,而使中标无效,合同无效。
    原告在补充起诉状中称:2003年5月,被告对临安“枫林晓城”商品住宅项目建筑施工承包招投标价格、方案等实质内容向原告予以确定。被告随后于2003年7月进行了招投标,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枫林晓城”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发包的临安“枫林晓城”商品住宅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
    原告认为,被告组织的招投标行为由于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合同无效。被告应当返还不当得利,赔偿原告损失,支付原告无因管理之债。
    本案的被告临安市白云房地产有限公司则认为:在“枫林晓城”实施施工招标前,为了寻求合适的建筑商参与投标,白云公司与多家建筑企业进行过接触,向他们介绍过工程简况,征求过他们的意向,其中也包括中天公司。当时,中天公司表示了愿意参加投标的意向,并在随后的邀请招标中胜出而签约。进场施工三个月后,因为钢材、水泥的涨价幅度超出了中天公司的预先估计,难于取得预期利润,中天集团项目部因而在未经任何法院和仲裁部门裁定的情况下擅自停工。直至今年2月,中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今年6月份之前,中天公司从未质疑过合同有效性。只是在提起诉讼后的质证过程中,中天公司为逃避擅自停工的合同违约责任而突然推翻自己原来的诉讼请求而主动主张中标无效。而且,原告对原来的起诉作了根本性的改变,理应先撤回诉讼,另案起诉,根本不是所谓“补充起诉”。
    业内人士认为,在工程项目实施招标前,开发商与建筑商进行接触、了解和商洽,属于一般正常的业务流程,法律不会禁止这种接触。只有在“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才能判定“中标无效。”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理论,损害特定人权益的无效合同为相对无效,假使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也只有利益受到直接损害的特定人,即参加该次投标的其他竞标人,才有权提出合同无效的诉求。中天公司作为中标人,是本次招标的实际受益人,是否有权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有待法院认定。
    目前,距中天公司第一次起诉已近6个月,法院尚未开庭审理。而“枫林晓城”工地从去年底停工至今,看来在诉讼期间没有复工的希望。一位关注此案的开发商深有感触地说,房地产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不仅要考察投标方的经济、技术实力,更要考察投标方的履约诚信度,以保证双方能诚信合作,防范风险,真正做到对购房者负责。